家具材质与合同存差异 商家同意退货
来源: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2014-08-12
导读:
2014年4月28日,沈阳市消费者张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2013年12月25日,在沈阳某家具城购置一套木制品家具,消费18800元。
《消法》规定: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履行更换、修理乃至退货的义务。
维权案例
2014年4月28日,沈阳市消费者张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2013年12月25日,在沈阳某家具城购置一套木制品家具,消费18800元。
4月17日,经营者将家具送到消费者家中,此时已经超过约定的送货时间好几天。
当安装工人将家具组装好后,消费者发现家具材质方面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而且多处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
处理结果:
此投诉案件登记后,立即分拨至辖区大东区泉园工商所。经工商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现场核实,证明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并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货,返还消费者188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
《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315案例评析:
本案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当履行更换、修理乃至退货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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