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家家居天猫旗舰店提供假质检报告?

导读:
今年3·8日淘宝生活节,网友李女士在顾家家居天猫旗舰店看中了一款型号为1517的真皮沙发组合,在与顾家客服沟通的过程中,李女士得知顾家家居电商渠道和线下销售渠道提供的产品款式不一样,网上提供的产品无法在线下实体店体验,李女士只能通过页面上提供的商品描述来了解,做购买决定。

今年3·8日淘宝生活节,网友李女士在顾家家居天猫旗舰店看中了一款型号为1517的真皮沙发组合,在与顾家客服沟通的过程中,李女士得知顾家家居电商渠道和线下销售渠道提供的产品款式不一样,网上提供的产品无法在线下实体店体验,李女士只能通过页面上提供的商品描述来了解,做购买决定。但在仔细阅读了商品详情之后,李女士发现在这款沙发的皮质检测报告有问题。在这份编号为120117125691的检测报告中,皮革样品M9805的到样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检测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7月1日,但落款的报告批准时间为2012年10月23日,即样品还未送检,但是检测结论在一年前就已经得出。这让李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向本网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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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非一款产品的皮革检测报告存在问题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信息,小编仔细翻阅了顾家家居天猫官方旗舰店里的商品。顾家家居在多款商品描述中提供了落款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集团”)的皮革检测报告。除了型号为1517的沙发外,另外一款型号为B-91的真皮软床商品描述中展示的编号为120117169540的检测报告引起了小编注意。这份M1120皮革样品的检测报告送检日期和批准日期均为2014年1月,可加盖的却是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4日的过期MA/AL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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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天猫官方旗舰店B-91型号真皮软床产品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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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1真皮软床页面展示的M1120皮革样品检测证书

检测机构:未在数据库中找到这两份质检报告  

根据公开资料,方圆集团是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为主,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四家技术机构参与,按《公司法》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公正检验机构。小编联系了方圆集团,向其求证这两份检测报告的真伪。方圆集团工作人员表示,皮革检测报告一般由集团旗下的皮革制品检测部门负责,这个部门有部分报告没有录入到系统中,没有在查询系统中找到相关记录。但是方圆集团提供的检测报告批准时间绝不可能早于检测、送检时间。同时,方圆集团在13年12月已经通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核,获得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日的资质认定。在2014年的报告中更新了的徽标,不会使用13年底到期的过期资质徽标。顾家家居有限公司的确有在方圆集团做过多次检测。但查不到编号为120117125691和120117169540这两份检测报告。顾家家居:找不到两份检测报告原件,这两份报告上网的确是工作人员失误  3月10日上午,小编联系了顾家家居,希望其能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顾家家居电子商务部工作人员表示问题涉及的部门比较多,需要一些时间来沟通。在当天下午4点左右,顾家家居回复,“1517和B-91产品的皮革检测报告的确是工作人员的失误,上传错了,现在已经通知运营的同事改过来了。”但对证面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错误不清楚,暂时也没有找到两份检测报告原件,但能提供另一份由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1517产品检测报告。追问:到底是工作人员个人失误还是公司管理混乱

对于工作人员如何获得这两份检测报告以及产品信息如何审核上网呈现给消费者的追问,顾家家居表示:“我相信这的确是我们工作人员的失误。一般我们电商部会向产品部和研发部索取相关产品的资料,然后通过美工美化处理以后再上传到网店。我们不会对每件产品做检测报告,但会对每个批次的样品做抽检。实在无法核实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在回复中,工作人员对是否对网店展示信息有审核规定这个问题一直闪烁其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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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官方旗舰店展示内容上网发布流程

后续:新检测报告并非产品所用皮革  

在3月10日下午,1517 商品描述中的方圆公司质检报告已被样品名称为M1209皮革的检测报告替换,B-91则在之前检测报告下方提供了同样的M1209皮革检测报告。但M1209此款型号皮革并非1517和B-91产品中使用的皮革。截至发稿前,顾家家居也未能提供原先两份检测报告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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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传M1209皮革样品检测报告

相关法规

3月15日,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即将开始实施,其中新《消法》与时俱进,针对时下流行的网络购物问题设立的条款,同期国家工商总局还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则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让消费者在网购时更加安心。

根据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根据《网络交易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