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商行欺诈 被判退一赔三

导读:
杨先生在家具商行订购了两组家具,约定柜体材料为细木工板,但事后杨先生发现柜门中间部分材料用的是高密度板。杨先生认为家具商行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款1.22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66万元,合计4.88万元。

杨先生在家具商行订购了两组家具,约定柜体材料为细木工板,但事后杨先生发现柜门中间部分材料用的是高密度板,他认为家具商行构成欺诈,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家具商行退一赔三。 

定制家具遭“偷梁换柱” 

2017年9月16日,杨先生在大连市西岗区家具市场一家家具商行订购了两组家具,其中一组为家具柜门22个,含四个抽屉;另一组为12个柜门,外加柜体。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17年10月上旬,商品为浅色、柜门材料为橡木实木、柜体材料为细木工板。 

两组家具的总额1.32万元,杨先生当时交了3200元定金。家具打造过程中,经过协商,双方再次对柜门材质进行了变更,由橡木实木变更为水曲木实木,家具价格也有所下调,变成了1.22万元。 

两组家具交付后,杨先生将其他货款交付。事后,杨先生发现柜门的中间部分材料不是约定的细木工板,而是高密度板。 

杨先生认为家具商行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款1.22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66万元,合计4.88万元。 

家具商行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材料制作案涉家具柜门,致使杨先生在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支付了商品尾款,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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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二款的相关规定,撤销买卖合同,要求退回所购家具,由被告返还货款1.22万元。关于杨先生主张要求被告按三倍价格赔偿3.66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该项诉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家具商行返还杨先生购买案涉家具货款1.22万元,杨先生同时将所购两组家具返还;家具商行赔偿杨先生损失3.66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家具商行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本案系各方缺少沟通造成的误会,家具商行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本案不应适用消法之规定退一赔三;另外,其销售给杨先生的商品是实木家具,而非全实木家具,从价格来看,全实木家具价格远超过案涉商品价格。杨先生本来只交了定金,后补足全款后起诉,有扩大损失之过。 

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而言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故新消法就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经营者对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问题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家具商行未能举证证明销售商品时已向杨先生如实告知柜门边框为实木,中间部分材料为高密度板,其主张的事后电话告知又无据证实,故原审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家具商行存在欺诈,判令其退一赔三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杨先生是在交齐尾款、第二次维修时才从维修人员处得知柜门中间部分材料并非实木而是高密度板的事实,故杨先生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故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佟亮   原标题:定制家具遭“偷梁换柱”判商家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