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州要求所有床垫生产制造商必须提供床垫回收服务

导读:
家具迷获悉,康涅狄格州在2013年5月份制定并通过了13-42公共法案(Public Act 13-42),该法案要求,到2014年7月1日前,该州所有的床垫生产企业、床垫基座生产商(Producer)、床垫翻新厂家、床垫进口商或经销商,都必须设立床垫回收项目。而未能达到该要求的企业,将无法在该州经营。

家具迷获悉,康涅狄格州在2013年5月份制定并通过了13-42公共法案(Public Act 13-42),该法案要求,到2014年7月1日前,该州所有的床垫生产企业、床垫基座生产商(Producer)、床垫翻新厂家、床垫进口商或经销商,都必须设立床垫回收项目。而未能达到该要求的企业,将无法在该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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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国际睡眠产品协会( International Sleep Products Association)创立了一个非盈利组织——MRC床垫回收委员会(Mattress Recycling Counci),用来帮助实施该项目,加入该协会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案的部分具体内容:

第一章 1(8)床垫是指任何使用弹性材料或与其他材料混合使用的、使用布料缝合、单独或与其他产品组合使用、帮助或提高人们睡眠的产品。床垫不包括以下产品:(A)床垫的面料、铺垫料等;(B)睡袋或枕头;(C)汽车床;(D)儿童产品,如摇篮、婴儿推车、婴儿睡床等内的床垫;(E)含液体或气体填充的床垫,如睡床或气垫床,在面料和床垫内核之间没有装饰材料。(F)其他不包含可拆卸床垫的软体家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沙发或折叠床。

第一章 1(15)“生产者”(Producer)是指,任何生产或翻新用于销售的床垫,或在生产者的品牌名称下销售或分销的。包括:(A)在售床垫的商标或品牌的拥有方,不管该商品或品牌是否在该州注册;(B)任何从国外进口并在该州销售床垫,或在该州销售由国外厂家所生产、翻新的床垫的厂商。

第二章 2(a)在2014年7月1号之前,每个生产者或生产商代表,必须加入床垫回收委员会,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向能源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计划并获得批准,以确立全州床垫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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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高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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