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玻璃杯爆炸案原被告上诉二审开庭

导读:
昨日下午,二中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在法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审判决宜家赔偿4万余元数额过低,认定宜家无欺诈也与事实不符,而宜家一方则表示无证据证明王女士购买的杯子是从宜家购买的,并称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

本报曾经报道的“女子被宜家玻璃杯炸断门牙案”又有新进展,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下午,二中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在法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审判决宜家赔偿4万余元数额过低,认定宜家无欺诈也与事实不符,而宜家一方则表示无证据证明王女士购买的杯子是从宜家购买的,并称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

双方均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王女士还要求二审改判支持自己要求宜家赔偿105万的诉求。

一审中,王女士诉称,自己是宜家的会员,她购买了宜家一款名为斯黛纳(STELNA)的玻璃水杯,半夜喝凉白开时,水杯突然爆裂,致其当场昏迷,一颗门牙断掉。王女士要求宜家退还货款并赔偿两倍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宜家则称,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玻璃杯是从宜家处购买,也无法证明涉案玻璃杯是否和王女士的受伤有因果关系。宜家还称,经检测,在冷热温差200摄氏度范围内,这款玻璃杯无破裂现象。

宜家家居

大兴法院对于王女士主张宜家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但该院同时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

最终,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宜家返还王女士购物款3.9元,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万多元。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和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下午2点,该上诉案在二中院第58法庭开庭。与一审开庭时不同,虽然仍然戴着墨镜和帽子,但王女士本人坐在了原告席上,而一审时她则选择坐在旁听席上。

王女士表示,自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宜家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一审判决确认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计算依据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其中法院仅支持了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少。

王女士称自己是从事珠宝设计制作及鉴定相关工作,此事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看到碎玻璃就心悸,不能打磨雕琢类似于玻璃水晶材质的晶体宝石,对职业有相当大的影响,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要求宜家赔偿各种损失105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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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玻璃杯

同样宜家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宜家认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玻璃杯系宜家销售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受伤与宜家所销售的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宜家对王女士承担赔偿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宜家表示,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不是宜家销售的,“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代理人说。

王女士反驳称,从涉案玻璃杯自爆后的玻璃碎片中,却依稀可见“IKEA”的凸型标志,这进一步证明涉案玻璃杯是宜家公司的产品。

当法官询问,不同批次产品之间是否有产品质量差异?宜家表示,不能确定鉴定的商品与涉案玻璃杯是同一批次,但是宜家对产品质量的标准是统一的,此玻璃杯全球销售共计60万只,到目前为止仅有3例爆裂案,2例在国外,而中国只有王女士这一例是涉及到人身伤害了。

在法庭上,双方均表示可以调解,但都未提出具体的调解意见,法官表示,将在庭下为双方进行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作者:王程央  原标题:宜家玻璃杯爆炸伤人案最新进展 原被告上诉二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