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 卖方权益得到维护

导读:
谭某因经营销售需要,向原告某家具公司购买供水管后拖欠货款,家具公司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即诉至法院。

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宣判,被告谭某因向某家具公司购买水管后拖欠货款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某家具公司货款427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810元。

谭某系经营范围为房屋装修材料、建筑材料等的个体工商户,某家具公司则是金城江区一间销售供水管的门面。自2013年起,谭某多次向该家具公司购买及赊购“金德”牌供水管用于销售,在此期间谭某有时是付款后拿货,有时则是赊购拿货。至2014年年初,谭某开始拖欠家具公司的货款,家具公司即于2014年4月1日找到谭某,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经结算,谭某尚欠家具公司货款42722元,同日谭某向家具公司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尚欠家具公司货款共计42722元,并约定从2014年4月起每月最低支付5000元,在2014年10月前付清所欠货款,如逾期不能付清的,加倍支付。谭某作为欠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但在出具《借条》后,谭某未兑现其承诺,至今分文未付,某家具公司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即诉至法院,要求谭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27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810元(按所欠货款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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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谭某因经营销售需要,向原告某家具公司购买供水管后拖欠货款而产生负债,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逾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因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加倍付款,即违约金为85444元,现原告仅按本案所欠货款的30%主张违约金,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而被告未出庭应诉,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由其自己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周洁 朱胤丞  原标题:拖欠货款违合约 卖方起诉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