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事故那些事 不仅仅关乎装修公司

导读:
随着近年来人们居住面积的增大以及家居环境的改善,人们不再仅仅关注小区环境、交通情况、住房面积,最容易忽视的居室装修安全问题,也渐渐被大家所关注和重视。

随着近年来人们居住面积的增大以及家居环境的改善,人们不再仅仅关注小区环境、交通情况、住房面积,最容易忽视的居室装修安全问题,也渐渐被大家所关注和重视。从装修漏水、漏电到家居建材涂料甲醛污染,甚至是家电爆炸等频发事故,使得人们对部分装修公司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大,对装修行业信心随之跌落低谷。

花了大钱却遭了秧是很多人的症结,今天小编将深入剖析装修事故那些事。

“装修业高素质人才的缺失”是装修事故频发的原因

一、“装修业高素质人才的缺失”是事故频发的原因

最引人关注的装修事故莫过于“潘星谊事件”。2009年曾出演过电影《千钧一发》、电视剧《金粉世家》等作品的年轻演员潘星谊,在家中不慎滑倒撞碎鱼缸,因被鱼缸碎玻璃割破大动脉,经抢救无效身亡。当时业内人士指出,在家庭装修设计过程,设计师没有考虑到潘星谊视力不佳的因素,将鱼缸这种易碎物品搁置在电话旁,忽视其隐藏的安全问题,导致潘星谊因视线模糊而不慎碰落鱼缸。

面对层出不穷的的装修事故,业内人士披露,装修事故的种类很多,有的是漏水引起的争端,有的是因为漏电造成安全事故,有的是因为材料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但是造成这些装修事故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装修业高素质人才的缺失。现在装修市场存在很多装修“游击队”,这些工人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管理体系不严格,施工工艺存在很多漏洞。如果把装修工程交给“游击队”,就可能遗留很多“装修后遗症”。  

现在仍处于传统装修的旺季,很多业主被火爆的装修市场、精美的装修方案所吸引,而忽视新家装修中存在的一些隐藏在暗处的问题。装修公司应注重企业装修人才的长期培养,使企业员工朝着专业化、技能化的方向发展。装修企业应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帮助员工获取从业资格证并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检查工作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消费者对于家庭安全的意识要提高,树立正确的家装消费观,选择正规的,知名度高的装修公司是关键。

装修事故如何避免?

二、装修事故如何避免?

◆保护施工人员安全

1)窗户安装保护措施要做好

窗户的安装是家居装修的必须工程。在窗户安装上,最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尤其是高层建筑。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必须做好。

材料保存:存放地点须注意

窗户是金属材质和玻璃制成的,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材料存放时,必须注意远离窗户位置,以防不慎掉落砸伤路人。

施工安全:装修安全设施必须有

安装窗户时,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工具袋,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有另一名施工人员在场,以防意外发生。

装修施工时必须在施工层下方设出3米以上的防护区域,如果施工地高于3米,应设置6米以上的安全区域,并拉设水平安全网,并有专门的施工人员看守,以保证施工安全。

施工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检查实际施工情况,若发现不合规定的,应该立即整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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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涂料的处理以及施工环境的选择非常重要

涂料施工中最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是中毒和爆炸。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涂料的处理以及施工环境的选择非常重要。

材料保存:防爆措施要做足

涂料是易燃易爆的材料,挥发的气体与空气形成易爆混合气体,遇明火容易爆炸。因此,涂料必须存放在阴凉的地方,而且储存容器密封性一定要好,远离明火和电线插座存放,以免产生火花引燃涂料。一般涂料最好是在一个月内使用掉。

施工安全:防毒防火安全高

涂料包含许多化学成分,其中一些含有有毒物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室内通风,防止有毒气体在室内含量过高,造成施工人员中毒的情况。

涂料挥发出来的气体是易燃易爆气体,施工时要适当调节施工量,避免太大量的施工,使易爆气体积聚过多,遇明火爆炸。

墙面漆、木器漆等涂料是化学材料,化学材料都有一定的腐蚀性,在装修时直接接触涂料时必须带好手套,做好保护措施。

3)吊顶施工要求严格

吊顶施工在家居装修中属于高出作业,施工过程需要离地工作,这对施工的安全措施有一定的要求。

材料保存:远离明火最安全

施工前,装修材料必须妥善保管,由于吊顶龙骨板材等多是木材做的,容易燃烧。因此,存放时要远离明火。此外,安装过程要谨防材料摆放不妥掉下,造成施工人员手上。

施工安全:工具使用要正确

吊顶施工时,在高出工作要做好安全措施,脚手架必须安装稳妥,日常维护也必须好做。作业时最好有一名工人在下面看顾脚手架,以免发生意外。

吊顶安装时的工具摆放必须注意,一些金属配件、钉子和锤等必须放在安全的位置。以防施工过程中不慎掉落。

吊顶安装时电气安全操作必须规范,电焊焊接前必须清理现场杂物,施工点附近不能站人。电焊等设备必须由专人保管,装修施工时切勿随意乱接电线。

避免装修事故 保护业主安全

◆保护业主安全

1)装修事故中,漏水是有些装修业主遇到的棘手问题,常年从事装修施工监理工作的专家李建民提醒装修业主:装修后一定要进行24小时漏水测试,确保每个漏水点都万无一失。一旦出现漏水事故,要分清开发商、装修公司、物业各方责任,是谁的责任就有谁来解决;

2)漏电问题,有很多家电自燃爆炸事故有可能是家庭电路漏电问题引起的,专家李建民提醒业主,一定要进行偷电检测,而且一定要检测到位,不能应付了事,要检查每个漏电环节;

3)关于装修污染,施工监理专家给装修业主提几点建议:1、不要太依靠后期治理,后期治理污染能一时不能一世,一定要装修全程注意污染问题,只有这样才不会导致后期的污染麻烦;2、治理像甲醛类似污染通常我们听到的治理办法没有科学依据,不足信,一旦有污染最好的办法是保持通风,通风是已知的最有效的办法;3、装修过程难免要用到板材,首先要用确实合格的板材,最好能让商家出示检测报告,其次是板材用量要控制,如果少量板材可能不致超标,但是大量运用可能就会超标;

4)家装中需注意楼房地面不要全部铺装大理石。大理石比地板砖和木地板的重量要高出几十倍,如果地面全部铺装大理石就有可能使楼板不堪重负。特别是二层以上,因为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的房屋装饰,其地面装饰材料的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平方米。

5)进行居室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和门窗的墙体以及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这种做法会造成楼房局部裂缝和严重影响抗震能力,从而缩短楼房使用寿命。

6)阳台、卫生间的装修应尽量选用荷载小的材料,因为阳台过度超载会发生倾覆。

7)厕浴间防水也是装修中一个关键环节。一般的做法是,在装修厕浴间前,先堵住地漏,放5厘米以上的水,进行淋水试验,如果漏水,必须重做防水;如果不漏的话,也要在施工中小心铺设地面,不要破坏防水层和擅自改动上下水及暖气系统。

8)在居室装修中为了追求豪华,在四壁上贴满板材,吊顶镶上两三层立体吊顶,这种装修做法不可取。因为四壁贴满板材,占据空间较大,会缩小整个空间的面积,费用也花费较高,同时不利于防火。吊顶过低会使整个房间产生压抑感。

9)选择电线时要用铜线,忌用铝线。由于铝线的导电性能差,使用中电线容易发热、接头松动甚至引发火灾。另外在施工中还应注意不能直接在墙壁上挖槽埋电线,应采用正规的套管安装,以避免漏电和引发火灾。

10)在施工中要注意避免在混凝土圆孔板上凿洞、打眼、吊挂顶棚以及安装艺术照明灯具。

11)室内装饰要保证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要求,不要擅自拆改管线,以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另外要注意电力管线及设备与煤气管线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厘米,电线与煤气管交叉净距不少于3厘米。

12)厨房装修中不要把煤气灶放置在木制地柜上,更不能将煤气总阀门包在木制地柜中。一旦地柜着火,煤气总阀在火中就难以关闭,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装修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权?

三、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权?

◆要理清三件事:

1)裁判标准需第三方协助鉴定。法院一般都会找有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这项工作。法院所请的第三方,往往要经原告、被告两方面认可。

2)装修诉讼不存在双倍赔付。法院认为这类诉讼不适用于“消法”,一般都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承揽纠纷”进行处理,所以不存在双倍赔付的问题。

3)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最好。例如因装修而造成的“跑水”事故,导致地板损坏,但户主以“保留现场”为由,长期没有及时排水和清扫,造成家具被浸损坏。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装饰公司就只负责赔偿地板部分。

◆装修事故发生后有哪些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1)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6)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7)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8)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9)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10)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