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著名商标

导读:
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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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就显著程度而言,著名商标不能像普通商标乃至驰名商标那样仅仅是相对显著,而必须绝对显著。著名商标因此不仅具有强烈的区别能力,同时还具有强烈的吸引能力。

近年来,合肥市把实施商标战略作为工业立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品牌培育工作中,高度重视和支持优秀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不断增强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007年,合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2008年,出台了《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对被认定为驰(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同时在企业立项、资金、技术改造、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给予优先和支持;2009年,印发了《合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合肥市实施商标战略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009年3月1日,《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为合肥市商标品牌的发展和保护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2010年,安徽省工商局对181家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有115件商标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合肥市的爱就爱、特丽洁、微卡、包公文字及图等23件商标被安徽省工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在安徽省17个城市中,合肥市被认定的著名商标数量最多。

截至2013年1月,合肥市商标注册新申请量首次突破7000件,增幅名列安徽省第一。目前,合肥市拥有有效商标注册量已达3万余件,驰名商标40件,安徽省著名商标256件,合肥市知名商标216件,各项指标均位居安徽省第一。

根据《合肥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商标所有人为自然人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 商标注册满三年或不满三年但实际使用已满三年以上;
  3. 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4. 使用该商标商品销售区域广,产销量、利税、出口创汇额等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5. 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6.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投诉率低;
  7. 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印制、使用、宣传、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有较高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规范,无违法行为,管理保护能够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