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

导读:
浙江省著名商标管理办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于1997年4月2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4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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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标管理办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于1997年4月2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4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就显著程度而言,著名商标不能像普通商标乃至驰名商标那样仅仅是相对显著,而必须绝对显著。著名商标因此不仅具有强烈的区别能力,同时还具有强烈的吸引能力。

一般能够申请到著名商标的企业都达到了以下条件:

  • 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 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 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 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 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